发布日期:2018-11-24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启示
中共淄博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李 萍
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既创造出经济振兴的成就,也深化了治理方式的探索、筑基与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这一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作为对任意之治和权力之治的否弃和超越,依法治国并非如喊口号那么简单容易,其刚性触及利益,其锐度触及灵魂,所以艰难而有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历程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始于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文革”结束后,我们党开始为法治建设寻找正确的方向。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等7部重要法律。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和宪法及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出台,阐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开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和制度基础。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始于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原则。在这15年间,依法治国方略正式确立,有力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指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法治建设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就。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始于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
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和目标。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科学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五位一体”的总体格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格局之中,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定调和部署,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迈进新时代。
二、改革开放40年依法治国的经验启示
(一)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法治建设最根本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在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力地强化对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成功开辟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在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宗旨就是全面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了民主制度,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宽了民主渠道,有力保障了人民的各项权益,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单纯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必须着眼全局、系统谋划,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
(五)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效。实践证明:党规与国法必须相衔接相协调,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完善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才会健全,从严治党、依法反腐才会成效卓著。
(六)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改革开放以来,党在依法治国中狠抓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力促各级领导干部明白应怎样用权,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事实证明,只有领导干部真正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稳步向前推进。
总之,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面对任重道远的法治强国目标和依然繁重的全面依法治国任务,必须全面系统地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方略运用于法治领域,并创新性地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方略、新实践,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